“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党政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3、全局性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4、局机关年度预算和决算、财务年度预算调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计划、更改、补充和完善;
5、全局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涉及全局性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8、工作人员调动、奖励、惩处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
9、其他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10、局管干部的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和惩处等;
11、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
12、后备干部的推荐、提名;
13、市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和提名;
14、市以上综合先进典型推荐;
15、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工作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6、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项目等;
17、重大交通工程项目规划和安排等;
18、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四)大额资金使用
19、按照《XX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XX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补充办法(试行)》的规定,由XX局负责审核支付的资金,除按照支付程序外,安排的其他超过5万元的临时性资金。
20、单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非生产性开支;
21、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等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
二、集体决策的形式
研究决策重大事项一般以召开局党组会形式进行。根据讨论的事项也可召开局长办公会进行,局长办公会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局党组书记可委托其他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将决策的事项通气并征询意见,但议题涉及到的分管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
开展“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在决策之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局机关大额支出报帐前,须先到局办公室开具“重大开支执行通知单”,最后到局财务科报销,并附会议研究记录复印件。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主要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三)凡需通过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特别是严禁先做再议、事后通报,把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变成“通气会”等情况。
(四)召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出席会议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五)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局党组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时,如有时限要求但有争议的事项,局长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七)凡前一次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提出动议,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经会议主持人审阅无误后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应明确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对集体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落实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特别重大事项完成后,还应进行总结和事后评估,以利于进一步提高会后决策水平。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由驻局纪检组具体负责,查实责任领导或责任集体和经办人的责任后,实施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
1、对各级党组织责任追究方式: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整顿等。
2、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党政纪处分。
本制度各单位参照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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