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XX市XX县“x·xx”事故教训,严防建筑领域事故发生,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22】13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总书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零事故“单位创建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房屋建筑安全监管职责和分工,建立建筑领域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消除建筑领域各类安全隐患,严防房屋建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从即日起至2020年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建筑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分为三个步骤实施,同步推进。
第一步骤:全面摸排、掌握底数。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的隐患排查工作,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拉网式、地毯式查找建筑安全隐患,务必做到全覆盖、底数清。
笫二步骤:立即整治,消除隐患。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治理,研究分析本地本行业各类房屋建筑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步骤:压实责任,整章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本行业情况,制定本地、本行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做到贵任明确,制度健全。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
整治范围为全县建筑领域,重点为农村,特别是涉及美丽乡村改造的xx、xx范围内的村庄和xx镇xx、xx、xx等村庄,城乡结合部特别是xxx国道和东夏线沿线,以及城市社区。整治内容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未取得拆迁补偿而违法建设项目、违规改造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主要排查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房屋建筑,特别是建设年代不一致、擅自加层、改扩建、结构整体性差的拼凑式建筑;排查人员密集性场所,如学校、医院、酒店、集贸市场、厂房、农家乐、商业综合体等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无专业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排查房屋选址是否合理,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周边排水是否顺畅,崖体是否存在松动、塌落迹象,地基是否按要求处理等。
四、职责分工
(一)农村自建房。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对农村、城乡结合部个人自建房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年久失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安排人员搬出并妥善安置;对私自加层、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一律停止使用,所有人员撤离,限期整改;对改建为酒店、厂房、农家乐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作为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安排村级组织专人负责,定时巡查,及时处置,确保农村自建房的使用安全。[责任单位: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违法在建建筑工程。对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建筑工程(农村二层和二层以下自建住宅除外),包括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建筑,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在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排查上报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依法依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违法建筑工程执法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贵任单位:县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三)违法用地建设。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建筑,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对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置。建立违法占用土地建设行为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责任单位: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四)商业经营性房屋建筑。对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商业综合体等商业经营性房屋建筑进行排查。对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私自加层、改建、扩建、装修,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贵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加固和改进措施,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使用,不达安全标准的,停止营业活动。[责任单位: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五)在建合法建筑工程。继续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要求,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建筑工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贵任单位: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六)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房屋建筑。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对巳办理验收手续的房屋建筑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督促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主体和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七)未办理验收手续的房屋建筑。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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