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改制的批文(样本)
附件2
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附件3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证明材料(样本)
附件4
企业送审职工安置方案的文件(样本)
附件5
《关于对XX单位改制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结果样本)
一、安置原则及方法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企业集体所有制职工6907人,其中:在职职工3866人;退休职工3041人。
在职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
符合办理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退休、病退、退职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其手续。
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职工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
2、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足400元,按400元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3、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职工因企业合并、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变更名称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4)职工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职工有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停薪留职期间;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间;
(3)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时间;
(4)挂名、挂靠劳动关系人员;
三、工伤人员补助办法
集体企业现有工伤职工175人,其中:1—4级47人(有3人已退休);5—6级23人;7—10级105人。
1-4级工伤人员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5-6级工伤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愿选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7—10级工伤人员中在职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
1、1-4级工伤人员的处理: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待遇调整时间和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3)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护理费:按本人现享受护理费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每年按5%递增。
2、5-6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选择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处理:5-6级工伤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选择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的处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已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②伤残津贴(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现享受伤残津贴为标准计算到退休年龄,每年按5%递增。
③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3、7—10级工伤人员的处理:
(1)7—10级的工伤在职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伤残补助金,由企业按标准一次性支付本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支付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未支付待遇的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支付本人。
(2)7—10级工伤人员已经办理内退或退休人员由改制企业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列费用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①伤残补助金:1997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按本人现享受工残补助金的标准,一次性计算到平均寿命。
②工伤医疗费:按上年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标准一次性缴满20年。
4、工亡遗属人员处理:
由企业将所需费用一次性缴纳,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子女计算到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但仍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就读,父母、配偶计算到平均寿命。遗属年龄超过平均寿命的,按5年标准计算。
5、其他费用处理:
凡涉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工伤人员,原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治疗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和住院陪护费等由改制企业按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总额的3%一次性缴足,同经办机构如实支付。
四、退休人员管理
退休人员档案关系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发给社会统筹内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移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五、内部债务处理
拖欠职工内债,在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并偿还。
六、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养老保险
1、企业将已退休人员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支付统筹内各项养老保险待遇。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在原单位将养老保险费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原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医疗保险
1、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须在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后,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限规定是: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6个月。
(2)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3个月,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医疗等待期为2年。
(3)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超过1年以上,仍未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的,视为自动弃保。
2、失业人员的缴费按年核定,缴费时限为每年3月底前,超过缴费时限按日加收2‰滞纳金。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企业须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
1、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再次失业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管理
1、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在职工档案中的录用表上加盖解除劳动关系专用章。
2、企业将职工档案移交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八、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
……此方案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来自:头条号 如来写作网,QQ323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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