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镇街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一定行政区域内不特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施行意义重大。为摸清镇政府(街道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情况,加强对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监督工作,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X年X月,X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X市司法局通过摸底调查、排查梳理、实地走访等方式,对X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实施现状
    (一)整体情况
    根据调研发现,近年来X市镇、街印发的下行文中内容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特征的有X件,具有以下特点。从所涉领域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乡村规划建设领域和乡风民俗引导领域;从发文主体来看,均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因其职能职责有限,尚未印发规范性文件;从权限依据来看,主要系对上级有关文件的贯彻细化落实,未超出其法定权限;从发文形式来看,均采取向各社区及内设部门的下行文方式。
    (二)存在问题
    根据调研了解到,虽然镇街对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和程序要求缺乏清晰认识,但还是能认识到有关“红头”文件本身的重要性,故较之一般公文而言,制定程序相对完善,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但就总体而言,距离《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的程序尚有一定距离。具体表现如下:
    1.征求意见范围还需扩大。按照《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见。”X市镇街在征求意见时主要向内部科室、社区征求意见,并未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广泛征求该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见。
    2.审查制度亟待完善。《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制机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本次调研中各镇街发文目录所见,十一个镇街中仅有一个镇建立了合法性审查规则制度,其余镇街均未建立相关制度。此外,在走访中,我们了解到各镇街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普遍存在以公文核稿代替合法性审查、或者口头咨询律师意见缺乏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情况,换言之,合法性审查工作亟待完善。
3.主动公开有待加强。按照《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并同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实践中,各镇街因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认识的不到位,并未主动公开,甚至虽然该文件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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