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坚决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坚决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包括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特殊机构,应当时刻对工作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自身的特殊使命负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与创新,又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回应与调适,为世界政党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新时代新征程,依照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的指示精神,我们有必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精神,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新思路、注入新活力。借此机会,由我为大家作一堂党课报告,与同志们共同交流。
    一、强化认识,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的提出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具有科学的思想根基和强烈的现实观照,传承了中国共产党宝贵的历史经验,彰显了理论、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生成逻辑。
    (一)思想根基:汲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科学智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系统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诸多理论,其中就涵盖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内容。由马克思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就规定了“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这一组织设定是确立无产阶级政党党委领导核心地位的最初实践。以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建立为开端,再到第一国际、第二国际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的无产阶级政党的责任担当贯穿其中,《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曾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提供了理论依据。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指导下,列宁创建了新型无产阶级政党。一方面,明确了委员会领导整个组织生活的功能定位。他在《就我们的组织任务给一位同志的信》中阐述了无产阶级政党各级委员会的建立及其工作计划,认为每个城市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委员会来领导本组织的整个生活,并指出“组织的总的形式应当是这样:由委员会领导整个地方运动和社会民主党的全部地方工作”。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委员会领导本组织的整个活动意味着委员会对党的实践负有全部领导责任,厚植了党委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土壤。另一方面,凝练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列宁从党委成立之时就指出“委员会应当尽可能实行分工”,1919年,列宁在《大家都去同邓尼金作斗争!》一文中精辟地阐述了国家管理中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他明确指出,“任何夸大和歪曲集体管理制因而造成办事拖拉和无人负责的现象,任何把实行集体管理的机关变为清谈馆的现象,都是极大的祸害”,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实践提供了启示。
    (二)历史赓续:承继中国共产党的宝贵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扛在肩上,党委(党组)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中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提供了历史借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初步界定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内容与原则。党的二大《党章》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委员长、其余委员的具体任务,初步明晰了党委会的职责权限和内部职务分工。党的六大前后,针对各地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产生的一系列弊端,通过《中央通告第三十二号——关于组织工作》文件,形成了党委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雏形。1948年至1949年,毛泽东先后发表了《关于健全党委制》《党委会的工作方法》等文章,不仅强调“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的基本原则,还对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展开详述,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相关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动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具体实践。一是特别强调抓党委(党组)责任落实。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整党运动中,提出“各级党委必须采取既严肃又谨慎的态度去进行”。到1958年,毛泽东提到党的领导原则即“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强调党委不仅要负管党治党的责任还要严格责任落实。二是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党组)“一把手”要敢于担责、担更多责。党的八大上,邓小平指出,“党的各级组织中的骨干,受到了党和人民更多的信任,因此,他们对于党和人民,显然也比普通党员负有更高的责任”。1958年毛泽东特别提出“书记挂帅”的要求,1962年提出“我们的省委书记,地委书记,县委书记,直到区委书记,企业党委书记,公社党委书记,既然做了第一书记,对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就要担起责任”。三是更加明确党委(党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党的八大第一次将“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写入党章,为集体领导原则在党委制运行实践中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同时期毛泽东指出“一直到不久以前,我们才断定一长制不好,集体领导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好”。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关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实现了大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实现了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制度创新。1978年,邓小平指出“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1980年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998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规定领导班子正职负总责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2010年,修订后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这一系列责任制度的建立,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提供了制度支撑。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系统总结历史经验,首次提出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基本概念,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仅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其重要性,还领导制定《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一揽子制度,推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取得历史性成就。
    (三)现实观照:回应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现实难题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论述是对实践中的现实难题给予的有针对性的回应。当前,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面临诸多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而在具体落实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任重道远。一是一些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如将主体责任范围缩小弱化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使主体责任追责“聚焦”同化为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使主体责任性质变味内化为纪委监委的专门责任;将主体责任置空虚化为“开开会”“签签字”“表表态”的非政绩考核责任;等等。二是一些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执行不力。如有的没有把主体责任当成分内之事,只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有的疏于责任的履行,只抓业务不抓党建,不能顾及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建设;有的全然把主体责任置于脑后,甚至带头不担责履责,败坏了风气、带坏了队伍,在党内形成不正之风;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论述无疑成为解决此类问题的密钥,是对新时代党治国理政实践的现实思考。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主要围绕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科学内涵、主责模式、主责进路等方面展开系列论述,形成了完善的理论体系。
    (一)科学内涵:强调“主体责任是主要责任、分内责任、政治责任”
    相较于党的十八大以前的全面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内涵更加丰富,而解释“主体”一词成为理解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科学内涵的关键。从词义来看,“主体”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三种释义,一是事物的主要部分,二是哲学上所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三是法律上所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结合第一层释义,在“主要—次要”维度主体责任是主要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能不能担当起来,关键在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抓没抓住。”这一重要论断形象地指明了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党委(党组)所应发挥的核心作用。过去,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党组)与纪委职责划分不清晰,少数党委(党组)和党的工作机关没有形成主体责任意识,习惯性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属于纪委监委的任务,导致纪委代替党委(党组)承担了诸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党章》第八章第46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一词充分体现了党委与纪委责任的主次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功能定位的论述与《党章》高度一致,在论及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同时,多次论述纪委的监督责任,但明确表示二者并非处于同等地位,强调“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出党委(党组)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中的主要作用。
    结合第二层释义,在“主体—客体”维度主体责任是分内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强调党委(党组)是由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组成的集体,这就要求党委(党组)成员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自己的“责任田”主动尽责履责。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凡事不能只“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党组)书记“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这一系列重要论述表明,党委(党组)兼具领导者和实施者的双重身份,既要履行作为领导者的间接责任,又要履行作为实施者的直接责任,更重要的是主动履行分内职责。
结合第三层释义,在“权利—义务”维度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官员责任一般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政治责任与其职位在组织中的功能及组织在国家中的功能密切相关,因为“无论是谁,只要他担任了某一公职,我们就假定他有义务履行其所处团体中的特殊职能和利益”。《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委作为人民权力的代言人,行使职权时必须以人民意志为依归,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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