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发言: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厘清“干预司法”的认识误区
    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近年来,为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为“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介绍了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三个规定”是防止司法权滥用、误用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在纠正司法不正之风、防范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过问干预案件现象尚未得到根治,司法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借支持司法的名义实施干预司法活动,甚至是插手司法活动的现象仍然存在,“三个规定”及有关细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还存在一些误区,可能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混淆。对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剖析、厘清认识。
    充分认识支持司法与干预司法的区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支持”绝不是干预。党支持司法,主要表现为:党通过立法机关把党的意志依法上升为法律、通过权力机关向司法机关推荐优秀法律人才、通过司法机关的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等。司法机关在党的政策指引下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党的监督下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这是党与法的关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与党支持司法相反,干预司法则是将法律之外的因素凌驾于法律之上,主要表现为党组织直接审批案件、领导干部打着组织的旗号给司法机关“打招呼”“递条子”等,破坏独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一方面,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党支持司法的现实基础。没有党对司法的领导,党支持司法就丧失存在的基础。党对司法的领导从来都不是对具体审判工作的直接干预与定性,而是政策、思想、组织领导,确保司法工作以人民为中心,使司法工作始终在正确的方向上发展。另一方面,对司法规律的充分尊重是党支持司法的重要前提。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判权。党支持司法,体现为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一系列改革规划,从而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与科学开展。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司法人员,在从事司法裁判活动时都必须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保持独立自主,不受来自司法机构外部或内部的任何压力、阻碍或影响。
    精准识别依法主动履职和干预司法的区别。A总书记指出:“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党支持司法,既要防止不当干预、维护司法公正,又要防止司法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
    在我国,以法院为例,院长、庭长既是行政职务、法律职务,也一般担任党内领导职务,肩负行政管理、审判管理等多重职责,对法院整体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他们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为抓手,把控案件质量、整肃审判作风、严明司法纪律、防范违纪违法,这是岗位职责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表现。但是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少数人错误地认为司法责任制就是“法官说了算”,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视为领导干部干预办案,少数法院的院长、庭长对于肩负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不会行使、不愿行使、不敢行使,影响了裁判效果。
防止干预司法与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并行不悖的,按程序履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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