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
(2016年12月3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林地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城乡规划相互衔接。
第七条 林地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二)擅自开垦林地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三)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采砂、建房、修筑工程、建造坟墓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
(四)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第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使用林地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一)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规划部门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第十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单位可以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设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一)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五)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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