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精神,为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关党委的职能作用,完善集体领导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规范议事、决策和办事程序,保证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机关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机关党委议事规则原则上由议事决策、执行、汇报等程序组成。
二、议事决策
机关党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次数,其议事决策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分析研究机关党委和基层党组织中党委、总支、支部班子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情况;
3、讨论审批入党培养对象、党员发展、转正工作;
4、讨论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讨论研究其它重大问题。
召开机关党委会,应参加会议的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有委员缺席的,到会委员须占应参加会议委员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以上方能召开机关党委会,会议议题至少应在会前半天通知到每个委员,办公室负责会务及记录。
三、执行
1、在机关党委会已经明确并已指定专人负责完成的工作,由机关党委会决定或书记指定专人和其他人员协助完成。
2、机关党委会已经明确由各支部完成的工作,应分别由其支部书记进行分工并完成。
3、部分需由机关党委会或书记组织协调完成的工作,应由机关党委或书记实施组织协调。
4、凡涉及机关党委必须按时限按质按量完成的工作,由机关党委会讨论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完成。
四、汇报
1、机关党委会决定布置的工作,由相关机关党委委员完成任务后,在下一次机关党委会上通报完成情况。
2、日常性党务工作,由机关党委委员按照各自分工进行工作,并应在机关党委会上汇报各自工作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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