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借鉴学习国外廉政建设经验
古今中外,腐败一直是个世界性难题。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反腐斗争也始终没有停止过。国外许多国家在廉政建设上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积累了众多宝贵的实践经验。这里重点介绍包括美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六个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经验,以供借鉴。
美国: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于1978年开始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当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89年又修订为《政府道德改革法案》。这一法律是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蓝本,核心是第一篇“联邦政府官员财务申报公示规定”。此后,又经多次修订并新添配套法规,最终演进为一套在形式上较为完善细致的财产申报制度。其中规定,有义务申报财产的人员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三个部门的官员。
有申报义务的人如果不申报或者造假,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违反规定的官员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各部门的伦理办公室或接受申报的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某位官员伪造申报信息,或者明知规定但是故意不按时间申报,须将案情通报联邦司法部长。司法部长将通过地区法院对该名官员提起民事诉讼。伪造申报信息者最高罚金5万美元,或一年有期徒刑,甚至是二者并罚。明知规定但是故意不按时间申报的最高罚金为5万美元。一般的逾期申报也会面临处罚。如果逾期超过30天,包括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战区服务的军人或在战区因伤病住院,已经给了宽限但是还逾期30天以上的,将被罚款200美元。
新加坡:施行积薪养廉制度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推进“积薪养廉”而非“高新养廉”。
虽然从表面上看,新加坡高级领导人的工资差不多是世界上最高的,但领取高薪的只是少数精英,且是他们的全部收入,与其在企业时的薪水要相差很多。真正对公务员起激励和约束作用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公务员个人支出工资总额的18%,政府支出22%,以相当于工资总额的40%款项存入公务员个人公积金账户;工龄越长,公积金就会越多。实行这一制度后,若公务员能够廉洁奉公,没有贪污受贿渎职等行为,其退休后凭公积金收入就足以保证全家生活富裕。但新加坡法律也规定,凡有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全部公积金。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表明,推行这一制度,可以提高公务员廉政勤政的收入预期,能够增加公务员贪污腐败的成本和未来风险,从而对公务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起到激励作用、对公务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使得公务员不敢也不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毁掉自己后半生的幸福生活。
加拿大:祭出“反腐三式”
贪欲之心人多有之,有便宜不占堪比“圣人”,但这个世界毕竟多的是凡人。因此如何防贪反腐,让凡人少犯错误,值得研究。在这方面,加拿大主要从制度、审计和媒体三方面入手。
从制度上入手。加拿大反腐败体系最重要的特点即建立起完备的制度规范。加拿大的制度规范包含对部门和对人两个部分。在部门规范上,反贪局、审计署、警察局、行政监察部门等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得政府部门不越界、不逾矩,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得到有效实施。在对人的制度规范上,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详细且具有可监督性,包含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接受礼物、宴请等,限制参与市场经营,政商“旋转门”限制等。因此,公职人员是否违法违规很容易被发现。
从审计上入手。加强账目的审计和监管,是反腐利器。譬如相关部门曾通过审计发现了波德兰旅馆协会的财务漏洞。该机构从2009年到2013年间,滥用数百万加元支付高管人员的旅游和吃喝玩乐费用,关键就是其间没有对它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管,以至于硕鼠横行。现在,波德兰旅馆协会的多名高管已经辞职。
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媒体既是啄木鸟,也是放大器。如果只进行内部审计,有些贪腐案件容易大事化小,或只在小范围内通报。只有借助媒体的公众平台曝光,让全社会都知道,才能形成各种压力,让贪腐之人受到制裁。许多事件正是在媒体穷追不舍地挖掘和报道后,贪腐官员才无法遮掩,无可逃遁。
瑞典:执行严厉法律
瑞典的《防止行贿法》规定,官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补偿都属于受贿行为,接收礼品不能超过300瑞典克朗(约220元人民币),公务接待每餐每人不得超过120瑞典克朗(约88元人民币),超过就属于受贿。另外法律还规定,政府或公共机构的书面公务资料、公函、财务报告等,只要不属于国家机密,都必须向公众和媒体开放。政府研究工作、法院开庭审判,公众如果有兴趣,可以随时旁听。目前,瑞典民众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为限制政府对政务公开信息的自由裁量权,瑞典还专门制定了《保密法》,极为详细地列举了哪些信息属于国家机密,这就避免了相关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故意向公众隐瞒非涉密信息。
新西兰:媒体扮演“反对党”
新西兰媒体的更多职能是监督。该国媒体自成体系,往往扮演反对党的角色,与政府“对着干”。新西兰媒体中专门有人研究政府的信息,就是要“在鸡蛋里面挑骨头”。据报道,常常有专职记者整天盯着政府,一旦发现问题,就穷追不舍。媒体就这样通过曝光政府及其官员的负面新闻,达到制约公权力的目的。因此,政府官员对舆论都非常在意,每天早上必先浏览当天报纸的头版,因为头版的内容基本是揭露问题的批评性报道。如果官员上了头版,那就“情况不妙”,一般情况下只能乖乖申请辞职。
丹麦:推行监察专员制度
1953年重新修改并生效的丹麦宪法规定:国会至少应选举一名国会监察专员,并授权国会制定详细的行为准则。1954年6月,丹麦国会通过了《国会监察专员法》,随后于1956年3月又颁布了专门的国会监察专员指导准则。此后,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国会监察专员法》进行了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1997年,此次修改大大地改变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规定公民可以就地方当局和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向国会监察专员投诉。因此,国会监察专员在国会、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处于一个承前启后的位置,在当地行使权力。监察专员可以批评当局对任一事务的处置,且有权建议其重新审理案件或更改判决结果。但权力有限,因为国会不想设立一个机构来阻止和改变行政机关的决定,国会监察专员只有监督的权力,其任务是保证行政机关恰当地行使权力。
国会监察专员在调查时,可以要求有关的行政机关作出陈述,且不存在保密问题。此外,他还可以阅读证人在法庭上陈述的证词。根据调查情况,国会监察专员就调查结果提出批评和建议等意见。他的意见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都会接受和遵从。因为国会监察专员是由国会任命的,如果行政机关忽视他的意见和批评,就会给政府带来麻烦。国会监察专员的批评意见针对的都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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