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是滋养中国法学的生命之泉
(大家手笔)
刘作翔
(2018年08月09日)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全国人民都在回顾、纪念这40年来伟大光辉的奋斗历程。40年的发展进步是全方位的。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不断推进;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大幅提升,公正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全民守法意识显著提高,法治被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法治的进步,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全体法律工作者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当然,随着改革开放继续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也不断迎来新挑战,需要通过持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来应对。比如,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现象,需要立法及时有效覆盖;要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如,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逐步解决;执行难依然是影响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加以解决;等等。
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也提供事物发展的动力。过去40年是一段不寻常的岁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是在解决法治发展面临的问题中不断取得进步的。今天,对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是为了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实践探索,我们已经找到一些有效办法,如通过健全执行管理体制机制、强力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等举措,积极化解执行难;加强科学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更加需要面向生动的法治实践,认真解决在改革发展中产生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生长点和动力机制,也是滋养中国法学繁荣兴旺的生命之泉。
要让法学理论具有现实解释力和问题解决能力,法学理论研究就不能只是被动、消极、滞后地反映法治实践,而要紧扣法治实践脉搏,适应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现实要求,吸收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不断形成我们自己的、能够指导法治实践的有用理论。过去40年间,法学理论这种适应和指导实践的功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不够具体。一方面,法学理论时常落在法治实践后面,丰富多彩、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使得法学理论应接不暇,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另一方面,由于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改革措施、实践行动在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
建设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法治实践继续深入推进的过程,也为我国法学理论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宽广舞台。面向新时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上,我们仍然要牢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关注实践、研究实践,向实践学习,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使法学理论获得扎实的、可靠的现实基础。同时,在实践中检验法学理论的有效性,通过着力研究法治实践中急需破解的难题,更好发挥法学理论对实践的引领作用,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让法治中国建设展现更加光明的前景。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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